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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问题与对策

 

1.5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问题与对策

1.5.1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概况

1.我国Internet发展现状

2007123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了《第1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下面摘录部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内容。

1)网民人数。

中国的网民总人数为13700万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中国网民总人数一年增加了2600万人,增长率为23.4%,如图1-4所示。从图中可以看出中国的网民总数呈良好的发展趋势。

1-4  历次调查网民总数

2)上网计算机数。

中国的上网计算机总数已达5940万台,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了990万台,增长率为20.0%,如图1-5所示。可见,中国上网计算机总数始终保持增长态势。

1-5  历次调查上网计算机总数

3)网站数。

中国网站数为843000个,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148800个,增长率为21.4%,如图1-6所示。网站数的增长说明了中国互联网产业正在蓬勃发展。

从网站的域名类别分布来看,COMCOM.CN)下的网站数为527728个,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92555个,增长率为21.3%NETNET.CN)下的网站数为88271个,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14627个,增长率为19.9%;行政区域名下的网站数为5644个,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858个,增长率为17.9%AC.CN下的网站数为463个,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47个,增长率为11.3%;同CN下注册的二级域名数获得较快增长一致,CN下的网站数为367418个,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223626个,增长率为155.5%GOV.CN下的网站数出现减少的情况,从去年同期调查的11995个减少到本次调查的11052个,同比下降7.9%ORGORG.CN)下的网站数也出现了减少的情况,从去年同期调查的24394个减少到本次调查的17535个,同比下降28.1%

同历次调查网站数的地域分布一致,华北、华东、华南的网站数比例占85.1%,仍占据主要地位;东北、西南、西北网站数所占的比例同以往调查结果相比没有太大变化,为11.9%。同CN下注册域名的地域分布情况一致,这也说明中国地区之间的互联网发展水平的差距很大。

4)网民上网最主要的目的。

网民经常使用的网络服务/功能如下:

·    收发邮件。

·    浏览新闻。

·    搜索引擎。

·    获取信息(产品服务查询、工作信息查询、医疗健康服务查询、政府信息查询等)。

·    论坛/BBS/讨论组等。

·    在线影视收看及下载(在线电视)。

·    即时通信。

1-6  历次调查网站数

·    在线音乐收听及下载(在线广播)。

·    文件上传下载(不包含音乐、影视下载)。

·    网络游戏。

·    网上校友录。

·    博客(Blog,网络日志)。

·    网络购物。

·    网上招聘。

·    网络聊天室。

·    个人主页空间。

·    电子杂志。

·    网络教育。

·    网络销售(含网上推广、网上拍卖)。

·    网络电话(包括网上IP电话、PC to Phone)。

·    网络金融(包括银行、网上炒股)。

·    短信息/彩信服务。

·    网上预订(酒店、票务、挂号等)。

·    电子政务(网上投诉、网上审批、网上监督等)。

·    征婚、交友、社区俱乐部。

·    其他。

2.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阶段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经历了4个阶段。

11990年~1993年,开展EDI电子商务应用阶段。

1990年开始,国家计委(现国家发改委)、科委将EDI列入“八五”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如外经贸部国家外贸许可证EDI系统、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中国外运海运/空运管理EDI系统、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中化财务、石油、橡胶贸易EDI系统”及山东抽纱公司“EDI在出口贸易中的应用”等。

19919月由国务院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办公室牵头会同国家计委、科委、外经贸部、国内贸易部、交通部、邮电部、电子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商检局、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中国银行、人民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税务局、贸促会等部委局发起成立“中国促进EDI应用协调小组”,同年10月成立“中国EDIFACT委员会”并参加亚洲EDIFACT理事会,目前已有18个国家部门成员和10个地方委员会。EDI在国内外贸易、交通、银行等部门应用。

21993年~1997年,开展“三金工程”阶段,为电子商务发展打基础。

1993年成立国务院副总理为主席的国民经济信息化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相继组织了金桥、金关、金卡等“三金工程”,取得了重大进展。

19945月中国人民银行、电子部(现信息产业部)、全球信息基础设施委员会(GIIC)共同组织“北京电子商务际论坛”,来自美、英、法、德、日本、澳大利亚、埃及、加拿大等国700人参加。

199410月亚太地区电子商务研讨会在京召开,使电子商务概念开始在我国传播。

1995年,中国互联网开始商业化。互联网公司开始兴起。

19961月成立国务院国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副总理任组长,20多个部委参加,统一领导组织我国信息化建设。

1996年,全桥网与Internet正式开通。

1997年,国务院国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起草编制我国信息化规划,19974月在深圳召开全国信息化工作会议,各省市地区相继成立信息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省开始制定本省包含电子商务在内的信息化建设规划。

31998年~2000年开始进入Internet电子商务发展探索阶段。

199836日,我国国内第一笔Internet网上电子商务交易成功。它是由世纪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携手完成的。这标志着我国电子商务已经开始进入实用阶段。我国的电子商务虽然起步较晚,但却以令人惊喜的速度广泛、深入地发展着。

19987月,中国商品交易市场正式宣告成立,被称为“永不闭幕的广交会”。中国商品交易市场,是我国第一家现货电子交易市场,1999年现货电子市场电子交易额当年达到2000亿人民币。中国银行与电信数据信局合作在湖南进行中国银行电子商务试点,推出我国第一套基于SET的电子商务系统。

199810月,国家经贸委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宣布启动以电子贸易为主要内容的“金贸工程”,它是一项推广网络化应用、开发电子商务在经贸流通领域的大型应用试点工程。

1998年北京、上海等城市启动电子商务工程,开展电子商场、电子商厦及电子商城的试点,开展网上购物与网上交易,建立金融与非金融论证中心和有关标准、法规,为今后开展电子商务打下基础。

199938848B2C网站正式开通,网上购物进入实际应用阶段。1999年兴起政府上网工程、企业上网、网上纳税、网上教育(湖南大学、浙江大学等网上大学),远程诊断(北京、上海的大医院)等广义电子商务开始启动,逐步进入实际试用阶段。

42001年以后,电子商务进入了理性务实发展阶段。

电子商务服务商正在从虚幻、风险资本市场转向现实市场需求的变化,与有商务传统企业结合,同时开始出现一些较为成功、开始赢利的电子商务应用。由于基础设施等外部环境和电子商务应用方式的进一步完善,现实市场对电子商务的需求正在成熟,电子商务软件和解决方案的“本土化”趋势加快,国内企业开发或着眼于国内应用的电子商务软件和解决方案逐渐在市场上占据主导。

200161日,由海关总署牵头,国家12个有关部委联合开发的口岸执法系统,经过北京、天津、上海、广州4个进出口口岸试点运行,被称为中国“电子口岸”的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在中国各口岸全面运行。

2002年开始,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协调下,在全国开展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职业全国统一培训鉴定试点工作。于20028月试点成功的基础上,200212月起,在全国正式推行电子商务师国家资格认证制度。

2003522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主办第七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会,与会专家提出了有关我国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与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关问题,引起了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理事会的高度重视。

2004324日,国务院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

20048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确定200541日正式开始实施。《电子签名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建设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

200518日,我国第一个专门指导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一次从政策、法律法规、财税、投融资、信用、认证、标准、支付、物流、企业信息化、技术与服务体系、宣传教育培训、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多个层面明确了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具体措施。

2005128日,信息产业部发布《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自200541日起施行。

2005418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组织有关企业起草《网上交易平台服务自律规范》正式对外发布。

2005111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自200631日起施行。

1.5.2  《电子签名法》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

1.电子签名与电子商务交易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签名应运而生。所谓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俗地说,也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件所进行的电子形式的签名。电子签名运用一定的加密技术,将签名人信息转化为加密状态,并在需要时进行解密还原。电子文件在经过电子签名后,就可以用来识别签名人的身份以及文件内容是否是签名人所认可的原本内容。

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起着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道理很简单,如果没有电子签名,那么电子合同如何签订?电子商务交易又从何谈起呢?电子签名是电子商务开展过程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传统的法律文本是以纸张为介质,以当事人的手写签名为认定标准,在长达几千年的人类文明中,这被认为是一个极其自然、没有人会发生任何疑问的规则。但是,电子签名的出现提出了新问题:首先,电子签名能不能具有和纸面签名同样的法律效力?其次,什么样的电子签名才能成为有效的电子签名?同时,还有其他方面的一些问题,如电子签名的安全性、电子签名人的行为规范、电子交易中的纠纷认定等。

所有这些问题都带来了法律上的空白,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使得相关立法成为必要。为此,电子商务产生不久,一些发达国家就相继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范。1995 年美国犹他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电子签名法,1996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电子签名示范法》,1999年欧盟制定了《电子签名指令》,2000年美国制定了《国际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日本出台了《关于电子签名及认证业务的法律(电子签名法)》,新加坡、韩国等许多国家也制定了相关法律。到目前为止,全世界有40多个国家制定了有关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对规范电子签名活动、保障电子交易安全、维护电子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2.我国《电子签名法》的内容与特点

为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给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在经过数年的酝酿和准备之后,我国从20034月开始了电子签名法的起草工作。在起草《电子签名法》的过程中,我国充分借鉴了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及美国、欧盟、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有关立法,并广泛听取了国内电子商务和法律方面专家的意见。200442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首次对电子签名法草案进行了审议,中间又经过两次修改和审议,最终在828日通过了《电子签名法》,并决定于200541日起实施。

我国《电子签名法》明确和规范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明确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这样,电子签名便具有与手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承认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书具有同等效力,从而使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可以适用于电子文件。

2)明确了电子签名所需要的技术和法理条件。电子签名必须同时符合“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等若干条件,才能被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这一条款为确保电子签名安全、准确以及防范欺诈行为提供了严格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

3)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和行为做了规定。电子商务需要第三方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进行认证,这个第三方称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认证机构的可靠与否对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电子交易的安全性起着关键作用。考虑到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为了确保电子交易的安全可靠,《电子签名法》规定了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明确了由政府对认证机构实行资质管理的制度,并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出了严格的人员、资金、技术、设备等方面的条件限制。

4)明确了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和认证机构在电子签名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如对电子合同中数据电文的发送和接收时间、数据电文的发送和接收地点、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程序、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原则、电子签名人或认证机构各自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与责任等问题,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5)明确了“技术中立”原则。这次立法借鉴了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的“技术中立”原则,只规定了作为可靠的电子签名应该达到的标准,没有限定使用哪一种技术来达到这一标准,这为以后新技术的采用留下了空间。

6)增加了有关政府监管部门法律责任的条款。“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立法明确指出追究不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这是国外电子商务立法中所没有的,也是针对目前我国市场信用制度落后、电子商务大环境不完善而特别需要加强监管的国情的实际做出的。

3《电子签名法》将推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

《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一座里程碑,它对保证电子商务交易、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而且对今后电子政务以及未来全面的社会信息化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从国内外的发展实践来看,电子商务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企业上网,企业建立网站在Internet上发布各种企业和产品信息;第二个层次是网络营销,企业通过网络来搜集市场信息和商业机会,进行产品推广和销售;第三个层次是标准化网上交易,即包括签约、支付等的一系列交易程序全部在网上完成。现在发达国家电子商务发展已经达到第三个层次,而我国电子商务进展缓慢。这里面原因很多,但缺少相关法律保障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制约因素。在没有相关立法保障的情况下,网上签名签约无法进行,网上交易无法开展,企业只好采取在网上沟通信息,然后以传统方式完成交易的这样一种“土洋结合”的方式,使我国电子商务只能停留在企业上网和网络营销的层次,而无法向更高一级的层次发展。

《电子签名法》的出台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它解决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这一基本问题,并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电子签名的安全性、签名人的行为规范、电子交易中的纠纷认定等一系列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了《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电子商务发展中的许多问题就有了解决的依据,真正的网上交易将会逐步发展起来,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些问题也会在发展中逐步解决,我国电子商务将会很快走出无法可依、盲目无序的状态。

虽然《电子签名法》已经出台,但是也要看到,电子签名应用要真正普及还有一些实际问题需要解决,比如认证标准问题。从国外经验来看,即使在电子商务最发达的美国,电子签名的技术标准在很长时间里也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迟滞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现在国内已经有多家各类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这些认证机构采用的认证标准并不统一,有以非对称密钥加密系统为基础的电子签名系统,有以生物识别技术为基础的电子签名系统,还有其他一些标准。这些采用不同标准的电子签名认证系统要实现互联互通,还有大量的问题需要解决。同时,从电子商务发展的整体环境来说,电子商务发展涉及到许多因素,如网络安全环境、市场信用制度、商业行为习惯等,我国电子商务的基础环境还很不完善,电子商务要充分发展还需要很长一段时期。现在各方面需要做的是要大力做好《电子签名法》的宣传、推广和落实工作,以《电子签名法》出台为契机,积极引导国内电子商务发展,使电子商务发展逐步上速度、上台阶,迈上规范化、标准化和快速发展的道路。

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现在电子签名还只适用于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但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电子签名同样适用于电子政务领域,今后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也离不开电子签名。不仅如此,随着信息化建设的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领域越来越宽,应用也越来越深入,电子签名的应用范围也会越来越广阔。

1.5.3  我国发展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产业的发展还不能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信息设备制造与软件产业尚不能满足信息化与电子商务发展对软硬件产品的需求,国产化产品市场占有率较低,重大应用工程与大型应用系统所用的软硬件产品主要依靠国外公司产品,信息服务业弱小,缺少联机信息服务产业,系统集成、信息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2)企业信息化水平低,缺乏发展电子商务的战略规划。我国有1000多万个企业,城镇有3000多万个家庭,上网比例较小,企业信息化水平较低,与发达国家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都有很大差距。

由于我国计算机应用起步较晚,对计算机的应用也仅限于文字的处理和计算,产、供、销、人、财、物等重要资源的管理,大多数未实现电子化,信息加工和处理手段落后,信息处理能力仅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1%,企业对电子商务的需求还处于较为原始的阶段。

虽然开始大力推进电子商务,但是许多企业都缺乏电子商务的长远规划,企业为了推销产品自行建设网站投资大、收益少、信誉度低、网站资源共享性差的现象比比皆是。企业网站的自行建立虽能起到宣传企业的目的,但由于受到企业规模和在同行业中的地位等因素的影响,有多少人能上网购买商品将不得而知,且众多网站的重复建设也不利于同行业网络资源的共享。

3)计算机应用水平低,上网企业与上网家庭数量还较少,信息技术在企业与家庭中应用不够普及。尽管到2006年底我国网民人数已经达到1.37个亿,但是从占总人口的比例看依然偏低,只占总人口的10.5%,而且分布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和广州等东部的大中城市。而目前全球网民约9.7亿,平均普及率为15.2%。国外发达国家网民占总人口的比例较高,瑞典高达67%,瑞士为60%,德国为49%

4)人才和教育问题。电子商务所需的人才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技术服务支持层;第二,一般管理人员层(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财会人员、中低级政府部门);第三,高级管理人员层。其中第一层次的人员主要着眼于电子商务的技术方面,如网络建设、系统管理、主页制作、程序开发等。目前的情况是,程序员的数量还是较多的,已有的教育手段基本上能满足需求。但是系统管理员一级的人才还比较缺乏。尤其在我国,网络管理员、UNIX系统管理员和数据库管理员都比较缺乏,而培训费用又比较高。造成目前很多系统的管理员水平不高,只能做一些日常性的维护工作,像安全性调整、性能调整等高级管理工作都很少进行。这也使国内的不少系统都存在安全性的隐患。第二层次的人员是最庞大的,他们是企业或部门中的一般管理人员,是电子商务的直接受益者。他们并不关心电子商务的技术细节,而只是知道如何在电子的方式下开展工作就足够了。但是目前的电子商务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这一层次人员的需求。对第三层次,即高级管理人员,目前的电子商务教育还是比较欠缺的。

5)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电子商务标准规范严重滞后,急需加强。现有的行政法规不适应电子商务发展之处未得到及时修订,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较滞缓,目前依然缺乏电子交易法、网上知识产权保护法、隐私保护法、网上信息管制等多个法律法规,对网络犯罪的定罪和处罚尚缺少实施细则。

技术标准的总体技术水平不高,市场适用性较差,在涉及应用平台标准,数据交换标准和安全标准等方面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影响我国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和协同商务技术的应用。安全基础设施(PKI)标准不统一,运营不规范。

6)电子商务的发展所需要的市场经济环境、运行环境尚不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商业信用体系不健全,系统和资源共享的商业信用体系(包括个人和企业信用)还没有建立起来,商业信用意识欠缺,电子商务发展缺乏良好的信用环境,规范的交易秩序作为保障。运行环境尚不完善,电子支付手段尚不完备,物流配送体系尚不配套。电子商务的大量物流活动仍主要依靠企业的储运组织自我服务完成,依靠第三方物流承担物流业务的企业为数不多,而且信息共享程度较低,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物流体系还没有形成。

2.我国开展电子商务所应采取的对策

我国开展电子商务所应采取的对策主要是以下8种:

1)加快基础性信息网络建设。我国电子商务要在发展中求规范、求质量。首先,中央和各地政府要尽快建设新一代的高速信息传递骨干网络和宽带高速计算机Internet,提高上网速度,降低上网费用,构建能够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信息化基础平台。在此基础上组建并完善标准化、广域型、基础性的商品订货系统、商品交易网络、商品信息发布系统等电子网络体系,使尽可能多的企业、商品和商务活动进入电子商务领域。其次,要制定实际措施鼓励企业加大信息技术升级和系统建设投入,尽快实现企业内部信息管理的电子化,为推动全社会电子商务发展打下坚实基础。第三,要积极研究、探索和创造传统产业、企业和产品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新形式和新途径,把我国电子商务建立在更广阔的发展平台上。

2)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传统企业、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贸易活动电子化。电子商务的核心内容毕竟还是商务,电子化只是活动形式的变革,而现阶段商务活动的主体依然是传统产业、企业的产品贸易,离开这一主体,单纯依靠专业网络公司,商务活动的全面电子化是难以成立的。近几年国内外电子商务发展的历程也证明了这一点。可以说,只有当尽可能多的传统企业的商务活动实现了电子化,才能实现经济运行的电子商务化。

3)大力培养电子商务人才,推广与普及电子商务知识。发展电子商务的关键在于人才与知识,为此必须加强对有关人才的培养、大力推广与普及有关电子商务的知识,提高计算机和网络利用的普及率。

4)完善网络贸易的法律体系。要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借鉴电子商务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早日出台可具体操作的《电子商务法》及相关法律,构建有利于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法律体系。电子商务法体系既要符合我国特点,又必须与国际接轨。从我国商务活动的实际出发,新的电子商务法规必须具有规范交易程序和行为、保障交易公平和安全、清晰界定责任的法律功效。

5)尽快建立独立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目前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对电子商务的征税制度各不相同。美国对电子商务实行全面免税制度:禁止联邦和州政府对Internet访问征新税,对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暂缓征税,对任何形式的电子商务不再增加新税。欧盟则采用“清晰与中性的税收”制度,对在Internet上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征收增值税,不征额外税。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的涉税问题没有明确的政策。我国应对电子商务的税制建设持积极主动态度。

6)完善电子商务的支付手段。要发展电子商务,必须完善商业支付系统,提高银行电子支付水平,建立一个安全、严密、可靠的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卡和电子货币支付系统,鼓励有条件的银行开设网络银行,提供各种形式的在线服务,尽快成立统一网上结算中心,并逐步开展与国外客户的网上结算服务。加强银行业的竞争力度,唯有这样才能使银行客户得到更好的服务。

7)加快建设适应在传统产业和产品交易中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的物流体系要充分考虑电子商务发展对传统经济运行方式和商品交易、流通模式带来的革命性改变趋势,建设与之相配套的新的物流体系。

8)政府部门要加强规划和指导,以保障电子商务的健康稳定发展。电子商务是在高度依赖高新技术和众多社会公共产品、共用设施、公共资源的基础上,对传统商务模式的变革,其发生、发展是离不开政府支持的。这种支持,除了硬设施(网络基础设施等)和软设施(贸易、税收等制度和法律体系建设等)环境两方面内容外,商务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商务发展的规划、规范工作也是不可或缺的。同任何形式的商务活动一样,市场秩序是决定其发展前景的关键因素,而市场秩序的形成和完善有赖于行政部门在法律框架内对市场运行及市场行为进行具体化规划和规范。这就是即使在最自由、最开放的领域,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应于各类经济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之所以仍然存在的理由,中外各国概莫能外。为此,商务活动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切实担负起规划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方向,规范具体发展行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