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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公司是企业和法人

 

第一讲 公司是企业和法人

【本章重点】

公司是企业

公司是法人

公司是联合体

 

公司是企业

 

 

公司必须是企业

公司只能是企业

公司只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式

 

 

公司必须是企业

“公司必须是企业”也就是说公司必须具有企业的全部特征。我国现阶段的国有企业要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制的转变,必须具有企业的四个基本特征(如图1-1)。

 图1-1  公司具有企业的四大特征

 

公司直接为市场提供产品和服务,它的目的是追求经济利润,这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一个基本目标。

公司作为企业是个会计单位,它是一个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要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如果盈利就能获得发展,亏损就要设法扭亏为盈,不能扭亏为盈就要倒闭破产。这是公司作为企业必须具备的一个世界性特征。

公司是纳税单位,公司照章纳税是公司与国家之间唯一直接的经济关系。

 

公司只能是企业

 

1. 公司与政府职能的区别

 

表1-1  公司与政府职能的比较

 

公司

政府

公司的决策权

          

 

公司的管理权

       

 

政策、方针的指导

 

         

 

所谓“只能是企业”,是就中国当前企业存在的政企不分的问题来说的。主要强调公司不承担政府的行政职能,不是政企不分的混合物。从上表可知,公司与政府承担着不同的职能,二者分工明确。具体来说,就是强调公司不是政府,公司只能是企业,公司与政府截然不同。

 

2.正确分辨公司与行业协会的差异

(1)公司是企业,行业协会不是企业。

(2)行业协会是一个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非盈利性的民间协调机构。

(3)行业协会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以及企业与市场之间的关系。

这里强调公司不是行业协会,不能把公司办成行业协会。而且,公司也不承担行业管理的职能,公司本身是企业,而且只能是企业。

 

公司只是企业的组织形式之一

 

 

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三种经济形态

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公司作为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三种形态之一,只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而不是企业的全部组织形式,因此我们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除了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以外,还可以采取多种的改制形式,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是多种多样的。

 

【自检】

企业具有哪四个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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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企业的四个基本特征为:直接为市场提供产品和服务;直接目的是追求经济利润;一个独立核算的会计单位;依法纳税的对象。

 

公司是法人

 

 

公司必须是法人

公司是企业法人

公司是法人企业

 

 

公司必须是法人

法人就是指公司组织体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表1-2  公司法人的三个重要特征

 

1.

公司作为法人最基本的一个特征是公司拥有法人财产经营权。

2.

 

公司享有民事活动的权利,即公司在民事活动中,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它的一切合法权益均受到法律的保护。

3.

公司必须承担民事活动的责任,即公司在民事活动中,要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必须是法人,就是强调公司必须具有法人的全部特征。在法人的全部特征当中,结合当前中国公司的状况,特别要强调的是其中的三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如表1-2所示)。这三个特征在当前中国的公司经营过程中,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所以,要从这三个方面来透彻理解“公司为什么必须是法人”。

 

公司是企业法人

图1-2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的比较

 

公司既是企业,又是法人,所以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区别于社会上其他的非企业法人,如学校、医院、行业协会、政府机构和其他一些社会团体组织等等。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的区别在于公司是盈利性法人,非企业法人则是非盈利性法人。公司之所以是盈利性法人,是因为公司是从事经营活动并追求利润的法人。而且公司是一个

立的会计核算单位,有利润才能生存、发展,亏损了就要采取措施扭亏为盈,否则就不能生存。

 

公司是法人企业

 

1.法人企业与自然人企业的区别

 

表1-3  三种企业形式的异同

 

资产形成方式

向社会再集资

所有权

与经营权

承担责任

纳税

公司

  集资    

可以

分离

有限

双重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

不可以

不分

无限

一重

合伙企业

合伙

不可以

不分

无限

一重

 

(1)法人企业和自然人企业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可统称为自然人企业,公司则是法人企业。公司作为法人企业区别于自然人企业,这同时也是公司作为法人企业的特征。

(2)法人责任和自然人责任

公司作为法人企业,是公司组织体在法律上的人格化。因此,法律追究公司的责任只针对作为组织体的法人。个人独资企业由个人出资,个人承担法律责任;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出资,合伙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3)集资和借债

集资是一种投资行为,而借债是一种债权行为,这两者在法律上是有严格的区分的。

(4)所有权和经营权

公司采取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的制度,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而自然人企业则是所有者与经营者不分离,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结合。简言之,公司的所有者是股东,股东委托经营者去从事公司的经营活动,股东拥有所有权,经营者拥有经营权。所以,公司是所有者与经营者、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体。而个人独资企业的业主是所有者,同时也是经营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所有者,同时也是经营者。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所有者与经营者、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结合体。

(5)有限责任制度和无限责任制度

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制度,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则承担无限责任制度,这在法律上有一个明确的界限。破产即是以有限责任制度为基础的。

(6)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制度有两重含义

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具体体现在股东出资到这个公司的这部分资产跟股东其他的财产分离,这样即使公司倒闭亏损,股东除了出资部分以外,其他的个人财产均受到法律保护;公司以它的法人财产为限,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这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一旦公司的资产无法抵偿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起诉要求公司以破产来偿还债务。公司的有限责任制是破产制度的基础。

(7)双重纳税和一重纳税

公司双重纳税,自然企业则一重纳税。公司除缴纳所得税外,分红的股东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是双重纳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则只缴纳所得税,它既是企业所得税也是个人所得税,只是一重纳税。

 

2.有限责任制度和破产制度

提示:

我国的公司制度要规范,就要强调有限责任制度。不仅如此,还要建立、完善和实施破产制度。破产是市场竞争中新陈代谢的正常现象。国有企业破产的困难也就在于国有企业的财产责任制度不明确,这显然不利于国有企业的改革。

(1)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制度的含义

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制度,这是公司作为法人企业和自然人企业的重要区别之一。其含义有两个方面:

第一,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制度把股东出资到公司的资产和其另外的财产分离开来。这样,一旦公司倒闭亏损,股东出资以外的其他个人财产就受到法律保护,股东的损失也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这有利于保护股东的利益。

第二,公司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以其法人财产为限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这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一旦公司的资产无法抵偿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诉诸法律,要求公司破产来偿还债务。

(2)关于破产

公司的破产是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了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而实行的一种诉讼程序。

 

①破产的条件如下

 

破产=债务到期+资不抵债+丧失信用能力

(至少欠两个债权人或者两个债权人以上的债)

 

●债务到期

破产的首要条件就是债务到期,否则,即使公司完全资不抵债了也不能使其破产。

●资不抵债

所谓资不抵债,即公司用其全部资产也无法偿还债务,这是破产的前提条件。

●丧失信用能力

公司失去了信用能力,就意味着公司不可能再去借新债还旧债。所以,即便公司资不抵债,它如果还有信用能力,那也还可以采取措施来避免破产。但如果公司既资不抵债又失去信用能力,那就构成破产。因此,资不抵债是破产的一个前提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信用能力也非常重要。

●至少欠两个债权人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

公司债务到期,在既资不抵债又失去了信用能力的情况下,如果欠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众多的债权人就会争先恐后地讨债。这就可能出现“捷足先登”的现象,先来的债权人全部得到了偿还,而后来的就得不到偿还。这同时也就导致了债权人之间的纠纷。因此,社会必须干预,这就需要《破产法》,需要一个破产程序。

 

②破产的两个积极意义

●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保证了债权人得到公平合理的债权偿还。

●使债务人公司得到解脱。

如果债务到期,债务人公司既资不抵债又失去了信用能力,那么通过破产程序就可使债务人公司得到解脱。这不但避免了债务人公司在社会上越陷越深,而且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自检】

根据你的理解请回答破产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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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破产=债务到期+资不抵债+丧失信用能力

(至少欠两个债权人或者两个债权人以上的债)

 

公司的内部单位不是法人

公司的内部单位,包括公司内部的分公司,公司内部的一些工厂、一些业务单位和一些车间。

现实当中存在一种不规范现象,有些公司内部存在所谓“二级法人”。按照《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法人,公司内部的单位不是法人,也就是说一个大法人内部不能套一个小法人。不能说公司是所谓“一级法人”,公司内部还套有一个“二级法人”,这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在理论上也是不成立的。因为法人直接对法律负责,只有公司这个唯一法人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是联合体的涵义

 

公司是两人或两人以上集资联合组成的经济实体。

 

“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涵义

这里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两人”,可以是自然人和自然人,法人和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和法人。

“集资联合组成”的涵义

①独立的自然人或法人在联合组成公司后,其独立的法律主旨就消失了。因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组成公司后,法律就只承认公司的法人地位,不再承认作为原来出资者的那个自然人或法人的独立法律资格。公司作为法人独立地对法律负责,原先的法人也只能成为公司内部的出资者或者一个业务单位。

②独立的自然人或法人在集资联合组成公司之后,其出资的财产就成为公司法人的统一财产,是不可分割的。

 

“经济实体”的涵义

集资联合组成公司之后的经济实体实际上就是企业,它们直接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是从事经济活动的实体。

 

“一人公司”的状况

在国际上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并不统一。多数国家规定“一人公司”一般只承担有限责任,但有的国家也规定可以承担无限责任。依照国际惯例和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一人公司”的状况可分为如下几种。

 

“一人公司”在国外的情况

 

1.作为公司的一个补充措施

公司拥有多个股东,但股东之间的股份可以转移。这样,股份通过转移,最后可能集中到一人的手中,那么原先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集资联合组成的公司就变成了“一人公司”。如果这个公司的产品和服务还有市场,那么它的存在就是合法的,因为这既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也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作为跨国公司投资的子公司

作为跨国公司母公司投资的独资子公司,因为其股东只有一个,因而也是“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在我国的状况

 

1.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制度,而且规定必须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集资联合组成的公司。但是,《公司法》第64条同时规定,特殊的产品、特殊的行业,可以组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被认为是我国的“一人公司”。

2.我国“一人公司”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一人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当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数量太多,这是不规范的,这也是我国国企改制过程中存在的一个很大的弊端。

首先,《公司法》所规定的特殊产品、特殊行业还难以界定,还没有做出一个具体的规定。

但是既然是特殊就应该是极少数。一般来说,竞争性的行业、竞争性的产品,不宜搞国有独资公司。即使是一些特殊产品,也不是必须要搞。因为国有企业本身就是国有独资企业,把它改成国有独资公司,实际上机制并没有转变,这就会导致相当多的挂牌公司、翻牌公司的出现,这不能叫做现代企业制度,更不能说完成了公司制的改造。这正是公司制改造下一

步要规范的一个重要内容。

在一般情况下,中国不搞独资公司、“一人公司”。反过来,原来的一些国有独资公司应该进行再次改造,在国有股东以外要争取吸收一些新的股东,这样就有利于真正的转换国有企业的机制,有利于我们参与竞争,同时也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所以,强调公司是联合体,而且是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集资所组成的联合体就很必要,也很重要。

 

公司是经济联合组织的形式

 

公司是经济联合组织的高级形式

经济联合组织就是企业之间开展经济联合的一种组织。这些经济联合组织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既有横向的,也有纵向的。比如在国外可以叫做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等,在中国则把它叫做紧密型联合、松散型联合等。

公司是经济联合组织的高级形式。所谓高级形式就是公司是企业之间经济联合之后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结果,也就是说由原来的多个企业、多个法人变为了一个企业、一个法人。因此公司不存在所谓的紧密型公司、松散型公司,公司必须是一个企业一个法人。

公司作为经济联合组织的一种形式,并不是经济联合组织的全部形式,更不是唯一形式。所以,企业之间开展联合不一定都要拼凑成一个公司,这样既不利于发挥企业的作用,也不利于发挥公司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