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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公司是联合体

 

第二讲公司是联合体

 

【本章重点】

公司与企业集团的关系

公司与企业集团的联系

公司与企业集团的区别

公司与企业集团的关系

 

企业集团是指以母公司为核心的,包括子公司在内的一个经济联合组织。

 

图2-1  公司与企业集团的关系

 

 

公司与企业集团的联系

 

(1)公司理论是企业集团的理论基础

▲从历史上来看,是先有公司,后有企业集团。具体地说,公司制度的诞生在世界范围内是1637年,公司诞生的年代是由世界上第一部《公司法》颁布的年代来确定的。而企业集团则是出现在公司法之后的三百年。正是由于公司规模扩大的需要而出现了企业集团,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大量跨国公司的出现,使企业集团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从现实来看,要先办好公司才能办好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是在公司的基础上产生的。

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它的发展要求不断扩大规模,因此在这个过程当中,就出现了两种扩大的方式:

第一,在公司内部设置单位,以此来扩大公司本身的规模。

第二,公司可以办一个子公司,这个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企业,这也是公司规模扩大的一种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所谓的企业集团。

这两种方式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所产生结果的性质不同。第一种方式只是改变了公司的内部设置,公司仍然是公司;而第二种方式则是把公司变成了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是指以“母公司”为核心的,包括“子公司”在内的一个经济联合组织,它的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母公司可以通过子公司来获得它扩大规模的目的,与此同时,因为子公司是独立的,所以子公司如果出了问题,只会在一些方面影响到母公司,但并不危及整个母公司的存在,对母公司来说这也是一种分散风险的方式。所以,以投资子公司扩大规模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单纯在内部扩大规模时所不能起到的作用。

 

(2)公司组织是企业集团的组织基础

可以根据企业集团的定义来理解这一点。

因为企业集团是以母公司为核心,包括子公司在内的经济联合组织。母公司起到一个核心的作用,母公司是企业集团得以组建的组织基础,企业集团的组织正是在母公司组织的基础上产生的。这就是说任何一个企业集团都应该有一个核心公司、核心企业,而且只能有一个核心公司。只有明确了这一点,才可以说这个企业集团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既不能无核心公司,也不能有多个核心公司,认识这一点,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 首先,举一个反面的例子来说明企业集团不能无核心公司。

 

假设你去参加一个省级的企业成立大会,这个企业是由几十家甚至上百家本地区、本

系统的企业结合在一起的,规模惊人。但是当你问及这个企业集团的核心公司是哪一家时,看到的却是不明所以的表情。这种假设虽然听起来很荒谬,但是,就中国当前的实际,这样的荒谬却是真实存在的!

 

由此可知,作为一个真正的企业集团,它的组织基础一定是公司的组织,只有这样的企业集团才是真正的企业集团。类似例子中的所谓企业集团,待成立大会开完之后,也就随之烟消云散了,因为它没有核心公司,它只是一种胡乱拼凑。搞企业集团不能有这种拼凑捏合的行政行为,应该是以母公司为核心来组建企业集团的企业行为、市场行为,所以要强调公司组织是企业组织基础的限制意义,这点非常重要。

 

▲ 下面说明为什么企业集团也不能有多个核心公司,即不能搞所谓的“多核心”。

 

我国有的地区在组成企业集团的过程中曾经搞过所谓的“多核心”,最终深受其苦,大都以倒闭告终。

 

【案例】

城市A硬是把三家实力相当的公司协同周围几十家公司拼凑在一起组成了一个企业集团,结果因为一个大矛盾而导致这个企业集团最终瓦解。这个大矛盾正是出现在三家核心公司身上。因为这三家公司本身就是竞争对手,具体表现在产品质量、价格以及服务上。正因为这个所谓集团公司的“多核心”,使其运作一片混乱,所以只能瓦解

 

要明确一点,核心公司就是一家,没有什么“核心层”的概念。这个正是我们现实当中迫切需要澄清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

 

(3)公司管理是企业集团的管理基础

公司管理有三层含义:

第一,母公司内部的管理要搞好;

第二,子公司内部关系管理要搞好;

第三,处理好子公司和母公司的管理关系。

在这里需要强调一点,母公司跟子公司的管理跟母公司内部的管理是不同的。这个不同最重要的是表现在母公司内部的管理是一个法人的内部关系,而母公司跟子公司的管理是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或者说母公司法人跟这个子公司或者子企业,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个两者是不同的。

总体来说,母公司对子公司应该实行目标管理。所谓目标管理就是说母公司的管理目标应该反映子公司的利益。因为母公司跟子公司之间有利益关系,所以母公司的管理应该有利于子公司的利益,而子公司的管理也要反映出母公司的管理目标。这样两者之间就能保持一种有效的经济关系。但是,组建企业集团不能以牺牲子公司的利益来获得母公司的利益,也不能牺牲母公司的利益来获得子公司的利益,当然也不能在各子公司之间搞平均,搞抽肥补瘦。因为各个子公司是独立的个体。

 

(4)公司法律是企业集团的法律基础

公司法律是指《公司法》以及同《公司法》相配套的相关的法律。我国的《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号通过,1994年7月1号开始实施,起到了一定的历史作用。

在组建企业集团的时候,公司法律就是企业集团的法律基础。这就是说我们组建企业集团,无论是母公司还是子公司都应该符合《公司法》以及与《公司法》相配套的相关法律的要求,就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也应当遵守。只有做到有法必依,才能使这些法律在使用过程中不断地被完善和修改。

 

【特别提示】

企业可以制订一些相关的企业集团的条例作为《公司法》与其配套的相关法律的补充。因为我国的《公司法》只解决单个公司的问题,对于企业集团还有许多可能是《公司法》或者是其他的一些法律没有涉及到的问题。这种情况下,企业集团可以做一些补充性条例性的规定。但是不能离开《公司法》,不能违背《公司法》,这是一条基本的原则,这也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公司法律是企业集团的法律基础。

 

【 “联系”小结】

以上四个联系归纳起来就是一句话:我们要以公司为基础来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

要办好企业集团首先要办好公司,要避免现在有些地区撇开公司,另外组建所谓的企业集团的情况。实际上如果连一个基础公司都没有搞好,更何谈企业集团。所以要规范企业集团,首先要规范公司。只有规范公司的行为,才能够以公司为基础来组建和发展集团,因为两者是相互联系的。但是二者也是不可互相取代的,既不能用公司来代替企业集团,也不能用企业集团来代替公司。

 

 

公司与企业集团的区别

 

公司是

一个企业

一个法人

内部单位不是法人

 

 

 

 

多个企业的联合

多个法人的合伙

内部所有成员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

企业集团是

 

 

 

 

(1)企业集团本身不是一个企业,而是以“母公司”为核心包括子公司在内的经济联合组织。母公司是一个企业,子公司也是一个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的目的绝不是指要组成一个企业集团来管母公司和子公司,不是这个概念。企业集团是多个企业的联合。所谓多个企业联合,是指以“母公司”为核心的,包括“子公司”在内的经济联合组织。所以企业集团不是指离开母公司和子公司另外去组建的一个所谓的“企业集团”。

(2)公司是一个法人,而企业集团是以“母公司”为核心的包括子公司在内的法人的一个合伙。母公司保持它的法人地位,子公司也保持它的法人地位,所以企业集团本身不是一个法人,它是多个法人的合伙。要注意绝没有什么所谓的“二级法人”、“三级法人”。目前存在着把某个被称作集团公司的母公司或者离开子公司而另外存在的企业集团都称为法人的情况;还有什么所谓的叫“一级法人”来管“二级法人”的母公司,然后又管“三级法人”子公司的情况。这两种情况都是荒谬而不成立的。

(3)关于集团公司这个名称的用法,应该明确这么三条:

▲ 只有拥有子公司的公司,才能称为集团公司。

▲ 没有子公司的公司不能自称为集团公司。没有子公司,那就是公司。

▲ 有子公司的公司也不一定必须称为集团公司。例如,美国通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美国国内以及海外有很多子公司,那么美国通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就是母公司,也就是集团公司,但它不叫集团公司,它就叫公司,这并不妨碍它的经营。

(4)公司是个经济概念,因为它是一个经济组织,它要追求利润;但公司更是一个法律概念。因为《公司法》约束公司的行为。而企业集团只是个经济概念,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企业集团是为了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经济利益而组合在一起的。                        

 

3.企业集团的发展方向

我国加入WTO以后,我们的企业集团应该按照国际惯例,即按照跨国公司的要求来组建和发展。跨国公司这个名称很明确,它本身就是一种公司,它具有两个特征:有子公司和有海外业务。所以企业集团也应该具有这两个特征。如果我国的企业集团按一个地方、一个省或者一个县关起门来搞我们所谓的国内集团,这样的成功率可想而知。所以我们的企业集

团应该瞄准跨国公司的方向来组建和发展。

跨国集团在发展中要受到行业和法律的双重限制。

行业的限制是指一个跨国公司不能把所属地区所有的业务都包揽下来。

法律限制从世界范围内来说,1894年美国就颁布了第一部《反托拉斯法》,以后还有《反垄断法》,至今为止都已几经修改。作为一个单个公司,如果它的规模扩大到垄断的地步,就会带来腐朽、落后,会阻碍技术进步,因为垄断会使这个公司不再热心于加强管理、改进技术,而是希望靠自身规模的垄断来获得超额垄断利润,这对生产力发展是不利的。所以,《反垄断法》、《反托拉斯法》有进步意义,其主要是维护一种竞争的状态,给企业带来进步和发展。对社会来说,所谓跨国公司、企业集团还需要进一步地发展,当然,二者都是在公司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的。

所以,将来我们组建企业集团,应该按照国际上跨国公司的要求,以“母公司”为核心,然后不断地扩大规模。当然,国外跨国公司是经过了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逐渐形成的。这是我国企业集团发展面临的挑战和竞争。如果要靠单个公司逐步发展进行,在时间上就受到了限制。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以起指导作用。但是政府的指导作用,应该明确在制订一些

法律,制订一些政策,为公司的发展、企业集团的组建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包括体制的、金融的或者是其他方面的很多方面的环境。

另外,国外在跨国公司的基础上已经出现了跨国公司联盟,或者叫企业联盟。这又是一个企业联合的发展。这都是在公司基础上的企业联合组织的发展。所以我国公司要搞大,除了要增强实力,还要在跨国公司基础上积极参加国际合作,参加联盟、结盟,这对我们在加入WTO的背景下,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参与国际竞争是非常有利的。

 

【自检】

请做下面的判断题:

(1)我国的国有独资公司数量很大,很不规范。

是 □   否 □

(2)公司是经济联合组织的高级形式。

是 □   否 □

(3)先有企业集团后有公司。    是 □   否 □

(4)企业集团可以有多个核心公司。

是 □   否 □

(5)企业集团不能没有核心公司。   是 □   否 □

 

【参考答案】

(1)、(2)、(5)是正确的;(3)、(4)是错误的。

 

【本讲总结】

入世之后,我国国有企业向现代企业转变的步伐会更快、更强。因此,国企在转型过程中就要深刻把握所谓“公司”的重要特征。具体来说,就是国企需要对公司的四个最主要也是最基本的特性有一个最本质、也最深刻的理解。

第一篇是从“公司是企业和法人”,以及“公司是联合体”出发,简明扼要的为你叙述了作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应该具备的最重要的条件。

通过对这部分内容的学习,可以使您在实际工作中更好的运用公司的基本理论,以此来规范您的行为,使您在实际操作中避免犯原则性、概念性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