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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教研室的组建

第二章 教研室的组建

 

第四条 教研室设置原则是适应学院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度兼顾各系部的办学特点、学术力量、教学与科研任务、便于教师的教研和教学的管理等。

 

第五条 教研室的组建一般应以学科、专业或课程设置为基础。教研室应具有明确的主干学科。

 

第六条 不具备第五条规定的,应当编入学科相近的教研室,或者与相近学科共同组建教研室。

 

第七条 教研室成员一般不少于8人,原则上至少有高级职称1人。

 

第八条 所有具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学系列(包括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且承担学院课程教学的教师都应归入相应的教研室,并参加教研室活动。每位教师一般不允许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教研室工作。

 

第九条 教研室设置、调整由系部提出书面材料,并附拟设置教研室开设课程的名称及教研室人员构成信息(含年龄、职称、学历结构、所学专业等),报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院长办公会议审批,报学院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第十条 教研室原则上设主任一名,全面负责教研室工作。教研室主任由系部推荐、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并分别报学院教务处、人事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