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教研室的工作职能
第十一条 组织教师学习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开展热爱教育事业、忠于职守、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等职业道德方面的学习和教育活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配合学院学生处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第十二条 按照学院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及教学计划要求,组织落实本教研室所承担各项教学任务,负责对各个教学工作环节(如备课、授课、辅导答疑、作业布置与批改、考试或考查、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或设计等)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保证按要求完成各项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组织教师制(修)订课程标准(包括理论课程、各实践环节课程、一体化课程实的课程标准);组织教师按课程标准要求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制订授课计划。
第十四条 组织教师开展好集体备课工作
1、集体备课要做到“六统一”——统一对教材的分析;统一主要内容;统一学习目标;统一学习重点;统一教学进度;统一主要练习。
2、参加集体备课的每一位成员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每位教师都要积极参与讨论,认真倾听别人意见,认真做好记录,及时修改教案,以达到取长补短、共同提高的目的。
3、集体备课必须做好活动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参加及缺席人员、备课内容、发言记录、最终结果等)。
4、集体备课每周一次,各教研组根据情况自行安排,并将安排时间表交教务处。
5、为确保集体备课真正为课堂教学服务,应实行超课时(超2周)备课。
6、推行“先导课”活动。对于个别难处理的课题,可以由一名教师提前上课供观摩研讨来验证集体备课所形成的统一思路是否可行,为同一类课题或课型的教学思路提供范例。先导课后要组织简单的再讨论,以完善集体备课。
第十五条 凡新教师上课或教师上新课均必须进行试讲。试讲工作由教研室主任主持,由分管教学的系部主任和本教研室全体人员按照任课教师任职条件的要求,对试讲者进行全面考评,形成试讲考评结论。试讲合格者,方可安排教学任务。
第十六条 教研室主任应按照学院听课制度的要求深入课堂听课,及时了解教师的教学情况,同时组织教师集体听课和相互听课,开展观摩教学,提出改进意见。教研室其他成员也应按照学院听课制度要求参加听课。
第十七条 按照学院、系部的部署,认真做好开学初、期中和期末教学工作检查,同时应加强各项工作的阶段性检查和经常性检查,每学期期中组织本教研室成员对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进行同行听课和评议,形成评议结论。
第十八条 组织教师进行课程教学总结,提出改进教学的具体措施。
第十九条 每学期初制定教研室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学期末进行总结,将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交教务处存档。
第二十条 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组织对本教研室成员进行考核总结,经所在系部审定后报人事处,归入教师业务考核档案。
第二十一条 按照教学文件资料保存目录,进行收集、积累、整理应归档的资料,并落实专人进行分类整理和保存。
第二十二条 组织教师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活动;组织教师精选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积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结合各门课程、各实践教学环节,开展教材分析、专题讨论、观摩教学、听课评教、教学质量检查分析、教学方法讨论、教学经验交流、教书育人心得探讨等,努力提高教学质量;组织教师积极开展课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 根据学院科学研究规划,结合学科、专业特点,确定比较稳定的科研方向,选择科研课题、制订科研计划,积极争取市、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及协作科研课题;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开展科学研究,要求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承担一定的科研任务,通过科学研究促进教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