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教研室主任和教研室成员
第二十四条 教研室主任任职条件
(一) 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秉公办事,严于律己,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
(三) 熟悉我院的教学工作,有较高的业务水平,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能团结、组织本教研室成员完成教学科研任务。
(四) 教研室主任一般应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对口人员担任。(特殊情况下可由系部推荐一人作为教研活动的召集人。)
第二十五条 教研室主任职责
(一) 根据学院的工作要求,在主管教学副院长、教务处、系部主任领导下组织制订、落实学年和学期教研室工作计划。
(二) 执行教学计划,落实各项教学任务,组织、督促、检查教学各项环节的落实,保证教学质量。
1、组织制(修)订课程建设规划,组织编写课程标准和实验课程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2、及时了解教师的教学情况,协助系(部)检查教师的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实践教学、教学进度和教学效果。
3、制订听课计划,组织新教师上课和教师新开课的试讲工作,组织同行听课和评议活动。
(三) 组织教研活动和教学改革研究,把教研成果及时融入教学计划、课程标准的修订中。
(四) 经常听取本教研室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教研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提交教研室全体成员集体讨论研究。
(五) 负责教研室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认真填写《成都市技师学院教研活动纪要》(见附件),于每学期放假前将教研室的各项工作记录汇总后交教务处存档
(六)学院每学年对教研室主任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出评价。对工作成绩突出者,在职务聘任、评优等方面优先考虑;对未能履行职责者,学院可视情况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解聘其职务。
第二十六条 教研室成员
(一) 服从教研室主任分配的教学、科研任务,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 严谨治学,教书育人,加强师德和业务道德修养,增强教学质量意识。
(三) 团结同志,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发挥集体力量,树立良好的教风。
(四) 积极参加教研室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教研室建设,积极参与讨论研究教研室建设和教研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对教研室的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