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 卷 有 益 —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企业的现金管理,防范在现金管理中出现舞弊、腐败等行为,确保企业的现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现金收付业务办理、库存现金管理等。
第3条
企业所有经济往来,除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其他均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4条
企业的现金管理按照账款分开的原则,由专职出纳人员负责。出纳与会计岗位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出纳也不得兼管现金凭证的填制及稽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