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现金收取、支付范围规定
第5条 现金的收取范围
1.个人购买公司的物品或接受劳务。
2.个人还款、赔偿款、罚款及备用金退回款。
3.无法办理转账的销售收入。
4.不足转账起点的小额收入。
5.其他必须收取现金的事宜。
第6条
在下列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根据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1.员工薪酬,包括员工工资、津贴、奖金等。
2.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支付给企业外部个人的劳务报酬。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及应予以报销的出差补助费用。
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7.向股东支付红利。
8.根据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7条
除第6条第2点、第3点外,企业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及财务主管同意后,报开户银行审核后,方可予以支付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