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现金限额管理
第8条
企业按规定建立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9条
财务部要结合本企业的现金结算量和与开户行的距离合理核定现金的库存限额。
第10条
现金的库存限额以不超过2~3个工作日的开支额为限,具体数额由财务部向主办银行提出申请,主办银行核定。
第11条
核定后的现金库存限额标准,出纳员必须严格遵守,若发生意外损失,超限额部分的现金损失由出纳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12条
需要增加或减少现金的库存限额时,应申明理由,经会计人员、财务部经理、总裁审批后,向主办银行提出申请,由主办银行重新核定。
第13条
库存的现金不准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超过限额要当日送存银行。如有特殊原因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如待发放的奖金等),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做好保管工作。